竞买人可在拍卖日前指定的时间鉴定和审看拍卖品,并对在鉴定过程有可能出现的因竞买人操作不慎引起的损坏负责。 所有拍卖品将以在鉴定时所见的状态被拍卖。竞买结束后对拍卖品产生的争议和投诉将不予考虑。目录图册中拍卖品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将以最客观忠实的方法来呈 现,根据德国民法典§459ff.目录图册不承担对拍卖品的担保责任。根据德国流转税条例§26允许竞买人对拍卖品的情况做出了解。退回竞拍所得到 的拍卖品是不被允许的。 (在此建议竞拍者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尽量利用拍卖前的参观时间来鉴定拍卖品)
原则上每次以起拍价的10%并且同时不低于5欧元的加价进行竞价拍卖。 拍卖师有权在此规则上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当叫价超过起拍价,并在拍卖师3次重复最高报价后没有再次叫价的情况下成为最终落槌价。
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可以不根据目录图册的拍卖号顺序来进行,也可以拆分拍卖品里的某个物品单独拍卖,或者取消某个拍卖品的拍卖。竞拍人在每次竞价 时必须出示各自的竞拍号码或者书面委托。
拍卖师有权拒绝某次叫价,在此情况下之前的那次叫价依然有效。如同时出现多个相同的叫价, 则由抽签最终决定哪个叫价有效。如有相同报价的书面竞价出现,则由电脑判断给予呈送书面竞价最早的那个叫价(根据传真到达的具体时间)。当对某一次落槌有 争议,或者某次叫价被漏看的情况下,拍卖师仍然有权宣布最终落槌。并且有权继续进行拍卖。拍卖师有权将落槌给予处于第2位的叫价,或者重新开始此拍卖品的 新一轮竞拍。
最高竞价人即买受人有义务接受竞拍得到的物品,并应尽快完成付款手续。如因付款拖欠引起的物品遗失,受损等意外情况由买受人承担责任。每位买受人 使用自己的名字竞拍并得到以次名字作为付款方的账单。
拍卖公司收取落槌价的21.8%作为佣金。(如竞买人的收货地址是在欧盟境内,则根据德国税法规定在此之上还需收取19%的增值税, 因此总佣金费用为落槌价的25.94%)。竞买人竞拍成功后须支付的总费用(落槌价+佣金)在落槌后立即生效,竞买人可以用现金, 银行转账和有银行信用担保的支票向拍卖公司支付。通过书面委托的成功竞买应最迟在拍卖结束后8天之内完成支付。
竞买人只有在支付完所有各项费用后才能拥有竞拍品, 否则竞拍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如果应付费用没有即时到帐的话。竞买人承担一切因此有可能产生的损失。 拍买公司将不再向买受人另行通知和提醒,由此产生的应付款拖欠利息也将按银行常规利率计算。
如果买受人未及时支付应付费用或未接收竞买品。拍卖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此项竞买依然有效,并且有权提出因对方违反交易合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要求。 拍卖公司有权将此竞拍品在下一次的拍卖会上重新拍卖。 相应的上次的买受人即成为下次次拍卖品的委托人。拍卖方仍将根据规例收取委托佣金和相应的增值税。所有因再次拍卖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运输,仓储及其他可能 的相关咨询费用将从拍卖收款中扣除。实际的拍卖收款将根据德国民法典§367条款按照事实产生的赔偿损失向委托人(即上次拍卖时的买受人)要求核算。
买受人可在拍卖期间或拍卖结束后凭付款后的发票收取拍卖品。拍卖公司保留由于极端情况下因失误有可能产生的账单书写错误。在现场竞拍的受买人须在 拍卖当日完成付款及收取所拍物品。如买受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拍卖公司将不再另行通知,所购拍品将由拍卖公司入库存放,买受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拍卖公司不对拍卖品的保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邮寄费用及任何因邮寄产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价值超过500欧元以上的物品可根据买受人的意愿进行保险。保险费用将由买受人在收取物品时支付。
拍卖公司将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处理书面竞拍委托。拍卖方承诺所有在拍卖日前两天中午十二点以前到达的书面委托都将接受并处理。拍卖公司有权根据情况 向不熟悉的竞买人提出支付担保的要求。
本规则根据德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惯例制定。交易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诉讼请求均在德国科隆进行。
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规则。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即被认为已阅读并接受本拍卖规则。